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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鵵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烟芝刑初字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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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固定职业。2012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刑诉(20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立杰,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使用在网络上购得的整套武警制服、假士兵证,冒充自已系某某武警部队军官,以QQ网上视频聊天等方式,与杜某某,范某某结识交往,谎称自已叫赵某某,在与杜某某,范某某见面时及日常交往中,身着武警制式警服,佩带武警士官军衔,持有士兵证,致使杜某某,范某某信任其系军人,并与杜某某同居,与范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又以发裸照等手段胁迫范某某继续与其交往。被害人杜某某于2012年7月2日与某某部队取得联系,确认了被告人赵某不是该部队战士后于当日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杜某某、范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某等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烟台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烟台论坛发贴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相合,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强人民陪审员:夏德忠人民陪审员:夏德家

书记员:赵文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