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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陈埭景鸿鞋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行字第135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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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典当纠纷文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建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江市陈埭景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组织机构代码:61190346-0。法定代表人丁炳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露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路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丰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晋江市陈埭景鸿鞋业有限公司、露友(中国)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江市陈埭景鸿鞋业有限公司、露友(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庄亚飚执行员蔡海榕执行员黄克明

书记员:梁娇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