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佳音,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包雷,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佳音与被执行人包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0055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00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德娟审判员:李国伟审判员:李志新
书记员:郑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