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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10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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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广西路**甲,组织机构代码86358304-5。负责人阎少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英,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6日审结,该案(2012)南商初字第7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英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振东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