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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渭南四通股份合作社与韩耀臣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000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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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苹果专业协会合阳县产业协会四通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四通股份合作社)。负责人朱武学,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韩耀臣,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甘井镇赵庄村**,农民。

本院执行渭南市苹果专业协会合阳县产业协会四通股份合作社与韩耀臣借款纠纷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督字00014号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4日偿还本金800元,下欠本金200元和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1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分别从被执行人韩耀臣存款账号划拨1007元、1092元,合计2099元。用此款偿还了下欠申请人四通股份合作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缴纳了费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督字第0001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宏审判员:王福林审判员:王俊杰

书记员:王富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