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孔绍华。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王召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烟牟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孔绍华、刘敏、王召勤银行存款1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加贝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