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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东法执字第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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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龙溪路**。法定代表人李荣春,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建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建峰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八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3)东法民督字第2号督促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吴丽红审判员:陈庆生代理审判员:滕敏艳

代理书记员:唐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