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1)

(2013)深福法执字第79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被执行人张永祥,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2917元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卫良执行员王明波执行员张焕川

书记员:张嘉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