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原云(永)红,农民。
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原云(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涉执字第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云霄
书记员:赵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