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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7)

(2013)涉执字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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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原云(永)红,农民。

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原云(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涉执字第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云霄

书记员:赵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