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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涉执字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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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吕成军,农民。

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吕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涉执字第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云霄

书记员:赵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