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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正祥、刘治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0)故执字第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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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理事长。被执行人贾正祥,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治安,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正祥、刘治安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0)故民二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治安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贾正祥、刘治安名下银行存款52807.25元。二、划拨后不足部分继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山

书记员:张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