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荣月。被执行人刘重光。被执行人姚金东。
郭荣月与刘重光、姚金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廊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重光、姚金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重光、姚金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50万元,如存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蒙鲜审判员:王东山审判员:秦桂军
书记员:卢雅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