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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荣月与刘重光、姚金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廊民执字第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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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荣月。被执行人刘重光。被执行人姚金东。

郭荣月与刘重光、姚金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廊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重光、姚金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重光、姚金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50万元,如存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蒙鲜审判员:王东山审判员:秦桂军

书记员:卢雅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