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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栓江与苏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7)定执第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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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栓江,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苏建国,男,住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赵栓江与苏建国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月25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06)定民初字第159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胥耀立

书记员:吴占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