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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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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建新,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雷振华,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雷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南银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支付令,被执行人雷振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9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申请费1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雷振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雷振华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雷振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雷振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南银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林审判员:肖翠云审判员:李小青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