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负责人:周大社。被执行人:梁凤珍。被执行人:唐贵连。被执行人:廖吉忠。被执行人:韦玉兰。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申请执行梁凤珍、唐贵连、廖吉忠、韦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