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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叠执字第10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申请执行李桂秀、秦喜弟、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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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负责人:周大社。被执行人:李桂秀。被执行人:秦喜弟。被执行人:秦斌。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申请执行李桂秀、秦喜弟、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