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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钟创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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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创泉。被执行人朱永禄。

申请执行人钟创泉与被执行人朱永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永禄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永禄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64102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建涛

书记员:高云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