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创泉。被执行人朱永禄。
申请执行人钟创泉与被执行人朱永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永禄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永禄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64102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建涛
书记员:高云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