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磊,宣少华。被执行人:董恩军。被执行人:董志强。被执行人:董治新。
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恩军,董志强,董治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5869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臧广明代理审判员:王超代理审判员:吴江
书记员:刘宁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