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然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2013)西执字第002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罚款人李然峰,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社保所院内。本院在执行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然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然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然峰罚款2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