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子,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树广。被执行人:张志勤。被执行人:张素萍。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0)南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树广、张志勤、张素萍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阜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天利代理审判员:吴江代理审判员:朱林
书记员:韩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