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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与叶于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舒执字第00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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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张春喜,董事长。被执行人:叶于道,男,193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叶于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按照舒城县人民法院(2012)舒民二初字第00839号判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安龙审判员:刘三军审判员:董思杭

书记员: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