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安徽省歙县。负责人程永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茶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吴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2013)歙民申担字000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贷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歙县桂林镇吴川村厂房、办公楼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坐落于歙县桂林镇吴川村属被执行人所有的全部厂房、办公楼等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