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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黄山市徽州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261-0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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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安徽省歙县。负责人程永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茶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吴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2013)歙民申担字000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贷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歙县桂林镇吴川村厂房、办公楼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坐落于歙县桂林镇吴川村属被执行人所有的全部厂房、办公楼等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