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组织机构代码:844341446。法定代表人朱逸文。被执行人宁波市哈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慈东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80433164。法定代表人方耀珍。被执行人慈溪市威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构代码:778209737。法定代表人郑利江。被执行人方耀珍,其他,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施教振,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施展,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朱妙婷,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哈德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威望电器有限公司、方耀珍、施教振、施展、朱妙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哈德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威望电器有限公司、方耀珍、施教振、施展、朱妙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4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