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与宁波金洋顺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应飞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东执民字第7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代表人:严碧莲,该主任。被执行人:宁波金洋顺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应飞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应飞华。被执行人:王芳。委托代理人:徐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波金洋顺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应飞华、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金洋顺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王芳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要求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75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