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代表人:宋文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骥,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晓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黄人杰。被执行人:宁波易和绿色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飞勇。被执行人:黄人杰。被执行人:王水红。被执行人:张飞勇。被执行人:芦长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易和绿色板业有限公司、黄人杰、王水红、张飞勇、芦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宁波易和绿色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195元,被执行人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黄人杰、王水红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74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