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法定代表人:许哲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黄人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杜建帮,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人杰。被执行人:王水红。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韩瑶。委托代理人:山曼,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黄人杰、王水红、李强、韩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索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黄人杰、王水红、李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55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