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华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勇,男,生于1981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熊波,男,生于1980年10月19日。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邻水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勇、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熊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光明
书记员:甘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