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勇。被执行人绵阳市建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被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钟兵。被执行人绵阳市兴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县花荄镇银河大道法定代表人邓德元。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钟作莉,女,汉族。
李翠容(曾用名李翠蓉),女,汉族。被执行人吴万平,男,汉族。
(2012)绵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市建祥物资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兴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建、钟作莉、李翠容、吴万平,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3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绵阳市建祥物资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60万元进行扣划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二、对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兴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50万元进行扣划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三、对张建、钟作莉账户存款440万元进行扣划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四、对李翠容、吴万平账户存款500万元进行扣划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小平审判员:刘斌、助理审判员:王林
书记员:王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