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被执行人孙海清,女。被执行人顾淑荣,男。被执行人顾春林,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海清、顾淑荣、顾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