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该社职员。被执行人王井力,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井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