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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艳飞、陈艳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磐执恢字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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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学敏,女,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陈艳飞,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艳南,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62648.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艳飞、陈艳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70.00元由被执行人郭继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代理审判员:王长春代理审判员:林涛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