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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王守明、宿秀红、宿安录、宿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梨执字第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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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被执行人王守明,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宿秀红,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宿安录,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宿安珍,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