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被执行人王守明,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宿秀红,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宿安录,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宿安珍,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