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被执行人刘春元,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桂林,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春元之妻。被执行人四平红嘴担保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梨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