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与郑连山、郑连伍、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51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被执行人郑连山,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郑连伍,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郑伟,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梨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