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男,1982年5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2日因违反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3)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74991.49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谢晓晓
书记员:谢利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