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3)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宣立、宋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孙某在中国银行淄博华光路支行办理长城白金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155,截止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使用该卡累计透支本金共计42769元,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至2013年8月30日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店公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中国银行淄博华光路支行的说明、中国银行长城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证人王英姿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历史详细记录、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齐艳审判员:郭健审判员:刘世龙
书记员:刘苏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