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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2013)玄刑初字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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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8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上海浦发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至2011年9月进行透支消费,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646.4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2、2008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江苏银行一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至2011年7月进行透支消费,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177.3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3、2007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华夏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至2011年7月进行透支消费,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4283.6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4、2008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光大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至2011年8月进行透支消费,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5256.7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5、2008年5月,被告人陈某在平安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至2011年11月进行透支消费,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135.9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综上,被告人陈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人民币34500.13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出上述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供认不讳。本案事实还有银行报案材料,银行卡申请单,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还款凭证及被告人陈某的归案经过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家凤

见习书记员:丁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