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XX,行长。被执行人史X,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崇皇乡,村民。委托代理人杨XX、马X,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X长期不在家。且被执行人史X在本辖区内也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史X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现申请人尚有债权1893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47号信用卡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史X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晓林
人民陪审员:尹绪生
书记员:董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