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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杨国效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稷执字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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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国效,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开东村。身份证号:142727197809164513委托代理人马婷,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国效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国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国效可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赞毅执行员贾志辉执行员宋勤学

书记员:张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