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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夏海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思民初字第2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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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负责人崔勇,行长。被告夏海龙,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黎晖、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夏海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慧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夏海龙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黄素萍审判员:庄慧林人民陪审员:肖志勇

书记员:林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