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高铁兵。被执行人:柳业成,男,汉族,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计至2012年7月27日至的透支本金人民币4925.95元、利息人民币1115.14元、滞纳金人民币291.71元、超限费人民币52.83元、其他费用人民币15元以及从2012年7月28日起至付清日至的利息(以人民币4924.9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珠香法执字第32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敏审判员:陈强审判员:张念波
书记员:陈丽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