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负责人王玉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明李。
本院在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胡明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商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窦秀兵执行员刘长安执行员陈文利
书记员:徐晓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