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郝旭晖,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郝旭晖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5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旭晖应偿还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五万二千一百五十二元九角九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郝旭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郝旭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5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光庆审判员:赵建民审判员:李彦周
书记员:焦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