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负责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秋丽,女,职业不详。
案由:信用卡纠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西民初字第218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秋丽给付案款0.389589万元。
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秋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秋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秋丽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文书) 执行员胡宗富
书记员:郭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