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负责人陈自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炜,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城南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炜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桃江县公证处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湘益桃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炜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4025.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李炜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湘益桃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李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李炜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光
书记员:王立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