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善伟,行长被执行人崔晓伟。被执行人苏鲁娜。被执行人国宝富。被执行人张淑平。被执行人孙占茂。被执行人王秀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与被执行人崔晓伟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晓伟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李贵友审判员:齐兴军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