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文利,青州市谭坊镇宋池小区教师。被执行人昌乐石老三食品有限公司。驻所地:昌乐县阿陀崖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石万欣,经理。被执行人石万欣,昌乐石老三食品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立法,系被执行人石万欣之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文利与被执行人昌乐石老三食品有限公司、石万欣、石立法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吴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