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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董××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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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犯著作权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2013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

岩分局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9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其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清)。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七百七十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钟兴华

代理书记员:符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