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2013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
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4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盗版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非法光盘,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光盘七百五十张,予以没收,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胡尚慧
代理书记员:屠星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