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翠平,教师。被执行人河北枫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魏翠平与被执行人河北枫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涉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2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周玉真
书记员:赵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