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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翠平与河北枫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涉执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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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翠平,教师。被执行人河北枫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魏翠平与被执行人河北枫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涉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2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周玉真

书记员:赵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